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靠离,按照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船舶是指200米以上的船舶。
第三条 引航值班室应每天不少于三次收听气象预报,对有大风、大雾、雷雨等预报的恶劣天气等,要及时做好记录。交接班时,要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交接。
第四条 实测风速超过17.1米/秒(7级)时,不得进行船舶引航、靠离、移泊及拖轮作业。
第五条 船舶引航时,风速的测定以大船或拖轮上的风速仪为准,风速数据以30秒内的平均值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