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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见度不良时的引航规定
作者:青岛港引航站 来源:  发布时间:2008-03-28 10:45:00.0

为了确保能见度不良时的引航安全,根据部安全例会切忌摸航的精神,特制定如下规定。

一、能见度不良时,可否靠离泊、起锚或登轮引航要综合考虑:

1、能见度的发展趋势。

2、船舶装载状况、操纵性能、导航设备(尤其是雷达)以及船方配合的情况。

3、航道情况、通航密度和有无应急余地等各种因素。

二、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引航

1、接受任务后要密切联系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,掌握雾情及其发展趋势,掌握航道、锚地及靠离泊船舶活动情况,并以此判定对策。

2、应严格遵照雾航规定,采取缓速,派人了望,备锚,施放声号,时时核对船位,谨慎驾驶。

3、利用甚高频电话与邻近船保持联系,互通信息,以便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,建立和执行互报制度,在引航站、黄岛油码头、21号锚地、22号锚地、23号锚地、 团岛飞机场、20号浮、马蹄礁、 前湾港外航道处的引航员,应及时将当时的雾情报告引航站值班室。

4、应充分估计风流对缓速航行船舶的影响, 及时掌握船位。

          5、应有效地使用雷达,掌握雷达识别物标的能力。

       应记住,雷达观测资料仅作参考,切不可做唯一的依据,借助雷达导航,靠平时积累观测资料,熟悉岸性及各航段明显易辨的固定物标在荧光屏上显示的图像形状,作为判别船位时参考。

     6、当不能确定自己的船位或对船位有任何怀疑时,应立即考虑停止引航。

     7、当对来船避让动作、对航道情况、对灯标等情况摸不透吃不准时,应立即考虑停止引航。

三、严格执行雾中航行的各种规章制度,当能见度低于下列视程时,须报站领导,经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后,方可引领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110万吨级以上船舶,能见度1.5海里以上;

           2、5万吨级-10万吨级船舶,能见度1海里以上;

 3、5万吨级以下各类船舶,能见度0.5海里以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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