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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确定重点船舶及对制定引航方案审批意见的原则
作者:青岛港引航站 来源:  发布时间:2008-03-28 11:42:00.0

    为了加强对重点船、特种船引航工作的安全,结合青岛港航道、水域条件和港口具体情况,提出以下意见:

   一、确定重点船的范围:

     1、长度300以上的船舶;

     2、吃水18以上的船舶;

     3、恶劣气象条件下引航的船舶;

     4、长度200以上的国际旅游船、 失控船、 滚装船、一级危险品船。

5、特资船和军舰等。

   二、引航员接到重点船的引航任务时,应认真拟定引航方案,吃水18以上的大型油轮必须制定书面引航方案,要预想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,提出应急措施, 书面引航方案要报分管副站长。

   三、分管副站长对上述重点船舶应亲自与主任引航员研究安全引航措施,充实引航方案,经认可后,引航员方可执行引航任务。   

四、站长要经常过问重点船的引航工作。对在客观条件复杂、 安全无可靠保障,引航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引航任务,听取分管副站长的汇报,亲自审批方案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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