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首页 | 中文版 | 英文版

当前位置:首页-引航法规汇编
青岛港引航、拖轮协作实施办法
作者:青岛港引航站 来源:  发布时间:2008-03-28 10:39:00.0

一、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,加强引航员、港作拖轮驾驶员之间的协作配合,以保证船舶进出、靠离码头的安全,防止海损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,必须将操作方案、使用拖轮方法和对拖轮的具体要求等,对协作拖轮驾驶员交待清楚。

三、拖轮要坚决执行调度指令,及时抵达作业现场,用甚高频电话同引航员取得联系并随时开机守听。

四、作业时,要主动与大船或引航员联系,绝对服从引航员或船方指挥,并结合气象、区域等情况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。

五、在操作过程中精力要高度集中,对引航员或大船发出的口令,执行要及时、准确,并要及时反馈给引航员或大船,保证大船、码头设施和本船的安全。

六、接送引航员要做到及时、主动、热情,当引航员上下大船时必须派人搀扶、照应以及提拉引水梯,避免发生挤碰。

七、船舶需要系缆协助靠泊时,协作拖轮应在引航员或大船要求的地点系妥拖缆,未经引航员同意,不得随意动车或解缆。

八、轮驳公司对下列情况,应尽可能满足引航员对协作拖轮的类型、马力、艘数和使用方法的特殊要求:

1、被引航船舶是油船、装载危险品船、滚装船、旅游船等;

2、强风天气引航空载船;

3、视距在0.5海里以下;

4、引航大型满载船;

5、被引航船舶主机不能使用或操纵性能不正常;

6、其他特殊情况。

九、协作拖轮除帮拖主机故障的船舶时使用被拖船的拖缆外,对其它船舶不论尾拖或倒拖均使用拖轮自备的拖缆。用于顶推或倒拖的单车协作拖轮,只要带缆条件许可,应带八字缆。

十、协作拖轮的带缆位置除引航员另有安排外,一般要做到首用拖轮尽量向前,尾用拖轮尽量向后。对首尾吃水差较大的船舶,要注意拖轮的带缆位置,防止顶推时大船船首急速转向码头。

十一、引航员指挥尾拖单车协作拖轮,要严防拖轮被倒拖或拖缆与拖轮纵向呈垂直状态。

版权所有 青岛港引航站
ICP备案编号:鲁ICP备10002248
您是第 434559 位访问者
办公室:(0532)83091385 传真:(0532)83091393 E-mail:yhz@qdpilot.com
调度室:(0532)83091381/87 传真:(0532)83091398
地址:青岛市东海西路5号甲 华银大厦28层 邮编:266071